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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“派”与“驻” “进得去”又“出得来”
2018-12-27 09:40:54    来源:万文海

  日前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》,在派驻机构改革各方面工作作出全面部署,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。

  纵观古今,监察体制的改革一直在延续着,而监察权的集中,则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。雍正年间,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。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。唐代的台、谏并列,明代的科、道分设,清代的科、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。

  与清代监察制度相比较,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将更加完善。派驻机构改革,关键在于完善领导体制、工作机制,让派驻机构既能够“进得去”,深入了解驻在部门情况,严格监督;又能够“出得来”,保持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。

  强化派驻监督“派”的权威性。一方面,派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授权,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,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;另一方面,派出机关也应当加强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,让派驻干部感到有领导、有依靠。

 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,派驻机构利用“驻”的优势,通过参加被监督单位的党委会、办公会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、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要会议,掌握了解被监督单位情况,视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建议。着力强化日常监督,用好近距离、全天候、常态化的独特优势,自觉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,使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。精准把握和有效行使监察权,依法开展监察监督,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受到法律约束;着重纠治群众关注度高、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,重点整治被监督单位存在的不作为、乱作为等问题,发现问题从严查处,绝不姑息。

  派驻机构作为常驻单位的日常巡视(巡察)组,让“派”与“驻”有效地结合起来,发挥好“派”的权威和“驻”的优势,不断探索工作机制,起到“探头”“前哨”作用,释放派驻监督的综合力量,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。(作者系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干事

【责任编辑:周旋洁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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